注冊公司(公司注冊)里法定代表人職務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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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公司時,法定代表人的職務是如何定義,下面我們說一下哦。
1.《公司法》規定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可以由執行董事或者公司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2.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是設立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并常設機關。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小企業的主要存在形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需要有一個主持會議并負責董事會工作的人,即董事長。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董事會,則不存在董事長。所以,董事長僅是設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設和常設的機關。董事長的權力和職責主要表現為負責主持股東會,召集董事會并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是不設董事會的公司負責人。只有小型公司或沒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方可設立執行董事,他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活動,并負責公司的決策和主持日常工作。根據我國《公司法》第51條第1款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設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執行董事。
4.有限責任公司的總經理是公司董事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實施和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它是公司的業務常設機關。在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里,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則總經理只是公司的管理層人員,對外并不能代表公司,應該服從董事長的領導,貫徹董事會的決定,全面履行總經理的職責。如果公司不設董事會,就不存在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長不發生職務沖突,在總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依職權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務。反之亦然,公司不設董事會時,執行董事也不和董事長發生沖突,執行董事可以決定公司的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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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寫所說,是心之所感,思之所悟,行之所得;文當無敷衍,落筆求簡潔。 以所舍,求所獲;有所依,方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