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是什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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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說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是什么?
首先一點: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投資人只承擔有限的
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兩者的主要區別:
1、承擔責任不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共負盈虧,合伙人個人的財產也需要還企業的債務。公司承擔是有限責任,即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公司的債務,不足部分股東個人財產不承擔。
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地位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于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兩者的共同點:
1,合伙企業和有限公司均為企業主體。2,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負有限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不同點:1,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財產不獨立。那么,其責任也就不獨立;而公司為獨立的法人,其有獨立的財產、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責任。2,合伙企業中一定有人對該企業負無限責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對公司負有限責任。3,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對企業出資,而公司的股東不得以勞務對公司出資。4,合伙企業中的投資層面和管理層面是不分離的(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管理企業),而公司的投資層面和管理層面是分開的,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股東會為權力機關,董事會為管理機關。
公司和合伙企業的的主要區別:1、承擔責任不同,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伙人共負盈虧,合伙人個人的財產也需要還企業的債務。公司承擔是有限責任,即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公司的債務,不足部分股東個人財產不承擔。 2、繳納的稅種不一致,合伙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3、地位不同,合伙企業沒有法人資格,屬于企業組織形式。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又是什么呢?
值得說明的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聯系:均承擔風險和責任.產權和收益共存.
1.普通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伙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伙企業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與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伙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4.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伙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PS擴展閱讀:
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對合伙組織的債務,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集有限與無限責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間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兩種合作的優勢。
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個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間的人身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資而形成的合伙資本作為立信于社會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區別于普通合伙又區別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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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勞務
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質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競爭
普通合伙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7、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8、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伙人:當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9、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無須退伙。
10、財產繼承
普通合伙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有限合伙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 不足時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分額。
13、決議
法律規定的、有些重要事項需要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內部轉讓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沒有規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人不論出資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決權。是以人數為標準,而不是以所占分額多少。
14、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④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④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5、利潤分配
普通合伙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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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寫所說,是心之所感,思之所悟,行之所得;文當無敷衍,落筆求簡潔。 以所舍,求所獲;有所依,方所成!